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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乐

Categories: 闲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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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9


2009年就要过去了,不知道你们过得咋样?你是否会怀念它?祝您们新年快乐,你应该快乐。
2009年1月,次贷危机开始深入中国,你们还有点收入,还能混个吃喝,你们的那点存款还没完全变成泡沫,是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2月,ccav的大裤衩冒了一把火,你们当时挺兴奋吧?没少在猫扑bt吧?现在该追究的正在被追究,该遗忘的正在被遗忘,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3月,大家得知个税起征点调整了,2000元,但这不威胁咱们,不会减少咱们微薄的收入,放心了吧?(不是寒心了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4月,新的医改方案出台了!效果咋样咱不知道,不过有就比没有强,是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5月,有个叫胡斌的小子玩极品飞车出了点事,这教育了咱们走在人行道上也未必安全,提高了咱的防范意识,摸摸前胸小心肝扑扑地跳,好在咱还活着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6月,张海超开胸验肺、迈克尔魂归天国、成都公交烧死27人烧伤72人,咱们都平安无事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7月,富士康的孙丹勇为了一部iphone从12楼一跃而下,你们呢?没这么冲动吧?还能在掏包上花1000多元掏到iphone,是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8月,咱们惊闻工资还有负增长一说,长见识了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9月,刘翔告诉我们13个月后还是一条好汉,你对13个月后的自己也有信心了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10月,有人中了3.6亿!致富有门路了吧?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11月,迪拜债务危机爆发,我们又可以鄙视资本主义的腐败落后了,哈!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2009年12月,邪恶的bt被关、cn域名整顿、打击黄色信息、境外域名将实施白名单制度、境外注册的域名将不得用于开展中国业务…哈哈!局域网的春天就要来了!所以,我祝您们新年快乐!
这一年,我们还注射了甲流疫苗、丢掉了饭否迎来了智能的新浪围脖、msn和flickr也有时能上了、忘掉了Youtube用上了youku、有个别手脚利落的还学会了并热爱上了翻墙这种新兴的体育活动,多姿多彩的日子,我怎能不祝福你们新年快乐!
祝你们在2010年更加快乐!!!
最后送上一首歌:
新年快乐——水木年华
我走过微暗的地铁站
有人拿着吉他靠在墙边
他用力唱着歌却低着头
一只空钱盒默默在脚边
新年快乐我的朋友
新年快乐我的朋友
你知道新的一年已到来
这个世界已经变改
从寒冷的天桥上走下
有个女孩轻轻喊着买花
我不知道为何买了一朵玫瑰
却不知道该把它送给谁
新年快乐我的爱人
新年快乐我的爱人
不知你什么时候会出现
我现在感觉有点孤单
走进人来人往的商场
有个老人独坐在一旁
看着眼前五光十色的橱窗
却没有一件属于他的衣裳
新年快乐我的家人
新年快乐我的家人
我总是不在你们的身旁
你们是否身体都无恙
新年快乐我的家人
新年快乐我的家人
我总是不在你们的身旁
你们是否身体都无恙。

媒体舆论监督权亦当得到制衡——有感于最高法新规

by 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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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5

媒体舆论监督权亦当得到制衡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作为一国司法裁判权力的行使机关——法院,当然应该接受这样的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与此同时,笔者不得不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谁来监督媒体,作为执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媒体是否也需要一定的制衡?显然答案也是肯定的,否则同样会导致监督权的肆意使用。
 
    没错,媒体舆论是个好东西,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之所以给媒体许多赞扬,是因为媒体对司法公正所起的积极作用,“躲猫猫案”、“上海钓鱼执法”、“邓玉娇”等事件的解决都离不开良知媒体的揭发和报道,当然这是基于一些成功的案例和民众日久形成的 “应然”的价值判断,即媒体都是负责的,记者都是善良,而在现实中,记者中的“败类”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头条恶意炒作的有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捏造事实给司法机关施压的也同样有之。如何制衡媒体的失范,在媒体行业管理机制不完善、新闻法规不健全的今天,我们无法苛求外部给司法机关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司法机关只能从内部入手,积极应对媒体的监督,最高法近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不过,对此规定,博友们颇有非议。博友Protagoras和冷眼向洋分别发文对该规定的第九条进行质疑。
 
    该规定第九条是这样表述的:
 
第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首先应该澄清一个问题,最高法的这个规定虽然是由最高法公布的,但其并不是司法解释,而仅仅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内部规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只是规范了法院接待媒体的行为,简单说即 “how to do”的问题,其效力也仅及于法院系统内部,并不当然及于其他执法机关,更不会及于新闻媒体。
 
    事实上,该规定也并未创设法院所谓的“舆论制裁权”,第九条规定了应对媒体记者“失范”行为的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向新闻主管机关通报建议,笔者认为这并不过分,既然新闻主管机关不主动履行职责,管理媒体或记者的行为,那么法院也只能以通报建议的方式让新闻主管机关“被知道”;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这里的表述其实不甚准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具有此项追究权力(记者不服从管理,扰乱法庭秩序的等情形除外),笔者理解,这个追究的权力应该由其他机关执行行使,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对不法记者行为进行查处,法院可以积极配合但不应该主动参与,即使涉及到审判问题,当事法院也应回避。
 
    其他九条规定其实也非常有意义,特别是第五条对法院应积极配合媒体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了规定,不过哪些材料应该提供,哪些不应该提供,什么时候提供,还是没有明确,“可以提供”表述非常模糊,给法院过大的决定空间,不利于该规定的具体落实。
 
    总之,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应该得到制衡,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做出了司法机关应该有的姿态,法院不应再是以前一味的“无可奉告”,而是适时适度进行公布审判进展;不应再是放纵不法记者胡编乱造,任由舆论为人所用,而是当出手时要出手,制衡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维护司法独立。从这个角度来说,此举应该得到肯定。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承诺六公开 规范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12/23/387417.shtml

徇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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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5

  因为最近我院侦查部门正在侦办一起徇私舞弊减刑案,估计很快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而未雨绸缪,先研究一下容易发生纠结的地方。
  此类案件对于“徇私”的误理解不同必然导致认定上的混乱。司法实践中办理渎职案件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就是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徇私”的存在,因为证明这个东西的证据目前主要依赖于口供,而口供的不稳定性众所周知了。那么是否必须证明被告人徇私呢?也就是说,徇私是不是此类犯罪的必要构成要素呢?我认为不是的。
  关于“徇私”的性质,刑法界存在着目的说、动机说、行为说、动机行为说四种观点。目的说认为“徇私”是渎职犯罪的犯罪目的;动机说认为“徇私”属于犯罪动 机;行为说认为“徇私”是渎职罪中客观要件中的行为要素;动机行为说则认为这里的“徇私”既是一种客观行为,又是主观动机。我同意渎职罪中的“徇私”是犯罪的动机。首先,目的说混淆了目的和动机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由动机所引起,动机是个人行为的动力,是引起人类活动的直接原因,它是一种内部刺激。犯罪动机是指激起或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犯罪动机是针对行为而言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所要达到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目的是针对结果而言的,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次,行为说混淆了行为和动机的概念。动机是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心理,而行为是外在客观表现。最后,动机行为说也存在缺陷,动机和行为有天壤之别,对于同一犯罪而言,某一要素是行为就不可能是动机,是动机就不可能是行为。
  那么,我们将“徇私”在性质上理解为犯罪的动机,在认定渎职罪时就比较容易了。既然“徇私”作为一种犯罪动机,就只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认定或推定。只要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实施的,而不是基于业务水平低能力差、工作失误以及过失等导致的,就能当然推定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
因此我们就不必纠结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徇私、如何徇私,只要整其主观故意就可以了。把复杂的案件简单化,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我觉得对实际工作很有好处。

我不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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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4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新闻,美国一男子名叫詹姆斯•贝恩,现年54岁,贝恩1974年因涉嫌绑架并强奸一名9岁男孩被判终身监禁。那时贝恩19岁。佛罗里达州自2001年起承认DNA证据,开始重新审阅刑事案卷。但贝恩申请DNA测试多次遭拒,直至法庭最终承认他有权要求重新审理此案。35年后,DNA鉴定证明他是无辜的,他自由了。他有一双智慧的眼,孩子气的快活笑容,面对35年的牢狱之灾,他说:“不,我不愤怒,因为我有上帝,我要和家人回家。”
  看到这条新闻使我想起了我刚上班时接触到的另一起案子。那是90年代初,当时我们院的检察长到一所监狱检察,在检察结束要出监狱大门时听见一声巨响,回头一看监舍的一间房间的一扇窗户被砸碎了。检察长没有停留,只是轻声地对驻所的石检察官说了一句“查查怎么回事。”过后石检去了监舍,原来监狱知道有领导来检查把一些平时不太稳定的犯人集中在一起,怕他们闹事,而砸窗户的犯人w(我们就叫他w吧)因为急于向领导申诉,砸了窗户。石检接受了这名犯人的申诉状,原来w是一家国有工厂的工人,因强奸罪被判8年,已服刑5年,历年多次申诉,一直坚称无罪。石检当年59岁,马上要退休了,但他在退休前翻了这个案子,他查到了当年的法医鉴定,又对w做了两次鉴定,证明w与案发现场罪犯遗留物的血型不同。W无罪释放时扑通就给石检跪下了,一个劲儿地哭,连喊谢谢青天,我们三个人都拉不起来,石检说不出什么,只是叫他快起来。石检退休前,一次开会,我们检察长说:“当一辈子检察官,能像老石这样办一起这样的案子,你就没白干。”
  冤案,我们极力避免,但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它一直震撼着执法者的心灵,拷问着执法者的良心。

也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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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2

  据网络新闻讲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被提起公诉后,龚刚模的亲属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 委托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及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 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庄,客观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罪的罪名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看来早先网上风传的李庄用眼神引诱龚刚模翻供、含冤而被羁押的消息不是真的,之所以按306条查办龚刚模的关键点在这:“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毕竟本罪是妨碍证人作证而是不教唆被告人翻供,现在就看侦查机关查实的证据牢不牢靠了,既然起诉了,检察机关看样是认同的,一点证据都没有不会的,更关键要看法院对证据怎么采信。我看如果出现分歧的话就在“引诱”二字上。什么是引诱?没法找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也不牢靠,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当然是在排除其他非法律干扰因素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裁量,真的很难,我们国家的语言太丰富了,何况是巧言善辩的律师,公然以利益诱惑或者恶意威胁我看李庄也不至于狂妄或傻到那个地步。很多案子再罪与非罪之间并不是那么界限分明的,第一线的司法人员都能了解。多的不说了,看结果吧。

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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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21

  2009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文襄等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鹏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于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 损失34万余元。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其起因渊源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王文襄本人原为黑龙江省信恒集团公司的老总,是90你年代投身商海,靠拆迁、建筑起家的一个亿万富翁。新闻报道:2001年12月,被害人钟益师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方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被告人王文襄为法定代表人的黑 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集团公司)。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并给付东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文襄与钟益师自此结怨。后来二人官司不断,对于省高法的判决争纷不止,后来又就执行一物业到南岗区法院继续诉讼,仍是王文襄败诉。此后两人互相举报偷税犯罪,积怨日深。再后来到2009年初,王文襄指使白鹏,白鹏又找到于毅,后二人于09年5月18日将被害人绑架杀害并焚尸。
  从本案看,二人的矛盾由生意引发,起至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民事判决不满,认为被害人联合他人整他,处于出口气的原因制造了惊天血案。此案的渊源,不只是被告人对刑法的无知和藐视,乃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藐视。被告人在做生意时,就没遵守守约原则,对签订的合同是同玩物,不是认真履行,而是压根就没准备履行,他原本与被害人合同约定由被害人垫资盖楼,之后用物业支付房款,可看到楼市大涨,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撕毁合同,被告人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有对判决不服,不履行执行义务,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房地产官司,在我国太多了,其原因是什么?利益太大了,多年的不规范经营导致这个行业黑幕重重,在这个行业里,法律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权力、金钱、势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多年来,王文襄已经适应了这个规则,掌握了这个规则,当法律的判决和它所依赖的规则发生冲突时,他被激怒了。我们说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了伤害,其实它是对神圣的法律作出了伤害,其原因只是王文襄自己不懂法、视法律于无物造成的么?试问,如果王文襄初涉商海时有个规范严肃的法制环境,每一次诉讼都是公平正义的,每一次审判都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相信王文襄也会追随大潮,依照规则经商,很难走到自己为了追求所谓的“公正”而采取暴力的地步。
  通过本案,执政者、执法者都应该有一定的反思。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我们经济要发展,个人、集体都避免不了要积累资本发展经济,怎样有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个真正的法制健全的经济发展环境?让经营者、消费者等所有人在法律的保护下良性可持续发展,这是每一位执政者和执法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台湾流行音乐200最佳专辑

Categories: 读书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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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09-12-18

  台湾流行音乐200最佳专辑(那时我们只是倾听却不知道来路)
  这是一本台版的书,我购自网络,书里通过邀请包括歌手、唱片界人士、电台主持人、文化界人士在内的评审团,评出了自1975年到2005年30年间的200张唱片。其实最早是1994年开始对1975年至1993年间的唱片做了评比,当时叫《台湾流行音乐百张最佳专辑》。这本书的装订很有意思,正反看都行,各自成书,一面是1975年至1993年的百张最佳,一面看又是1994年至2005年的百张最佳。我目前看了前面的,这也是我最关注的,因为那些都是我年轻时常听的歌,95年后很少主动去听歌了,所谓主动就是自己放自己听,而被动就是别人放我不得不听。
  单单看目录,一种怀旧的心态就来了,熟悉的人名,熟悉的歌,不经意地轻轻哼起,仿佛回到了那段青葱岁月。80年代,是港台歌曲大量涌入的时期,罗大佑、齐秦、薛岳、李寿全、齐豫、苏芮……都是那时候听到的。那时候的媒体没现在发达,也很少报道这方面的东西,更没有互联网,这些歌都是靠着一盘盘磁带在暗中流传。记得有一次学美术的表哥去北京赶考,回来时带回一盘TDK,那上面一面录的罗大佑,一面是齐秦。罗大佑的是《青春舞曲》,也就是83、84年两次演唱会的拼盘,齐秦的应该是《狼的专辑》。当时我就翻录了一盘,新买的SONY带,这歌曲太震撼了,以前根本没听过这样的歌。当时不知道罗大佑的名字,就在A面写上“无名氏”,齐秦知道名字,但不知道是哪两个字,就在B面写上“齐琴”。每天晚上躺在床上用一个破三洋听这盘带,一边记下歌词。就这样,慢慢地接触了更多。到了90年代,信息开放了,知道得多了,但慢慢过了听歌的劲头,真的,当初我们倾听时,却不知道来路。
这本书网上介绍得多了,就不多说了,前100张里,我个人比较喜欢的有《之乎者也》、《天梯》、《狼的专辑》、《马不停蹄的忧伤》。
  想看更详细资料的去这看看:http://www.1975-2005.com 很用心的网友。
  想买的,去淘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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