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rchives for 01月 2010 (5)

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伤害案件的处理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Tags:
Comments: 8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27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是多人的情况,在我们经常接触的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中,这类案件尤其多。

  在这类案件的处理时,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责任难以确定。主要原因有这几点:1、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讲不清其伤由谁形成或某处伤由谁形成,犯罪嫌疑人相互推卸责任,拒不供认,此外再无其它证据;2、多个犯罪嫌疑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究竟是由谁致伤本人根本说不清,被害人及证人也说不清;3、双方多人殴斗,由谁致伤证供不一,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4、殴斗双方参与人多系亲友关系,往殴斗双方各执一词,被害方往往夸大事实,扩大责任范围,犯罪嫌疑人方往往串通一气订立攻守同盟;5、多个犯罪嫌疑人互相推卸或包揽责任,使证据间矛盾难以排除。6、被害人数次被打且非疑人所为,经侦查及法鉴无法认定伤害结果是何时形成的。

  以上问题的出现和侦查质量有一定关系,但也确实是诉讼的难点所在,再好的侦查也不能再现案件原貌,所以认定犯罪时对证据采信就很困难,案件的认定就易出现问题。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案件我们应更注重非言词证据,在言词证据的基础上仔细分析非言词证据,如物证、法医鉴定、影像证据等,以期通过证据链条指证犯罪。但对于真正无法查实的犯罪,我看还必须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民事赔偿还是必要的。

  多人伤害的责任大概有三种:一是叠加型,各参与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机械相加而达到伤害的程度,或者是一参与人的行为扩大了另一参与人的行为后果,而达到伤害程度的情况。二是混合型,即有证据证明某一伤害结果系多人共同所为,但又无法分清具体责任的情况。三是帮助型,就是指一人的行为为另一人的伤害行为提供了必备条件,该条件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属于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其中的客观要件,都可以按伤害的共犯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中如何认定殴打、体罚虐待等客观要件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Tags: No Tags
Comments: 12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19

  有一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即将接手,事先研究点相关问题,还是那句话,未雨绸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对于本罪的人定在客观要件方面在殴打、体罚虐待的认定上总是出现很大的分歧,什么行为?怎样的程度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殴打和体罚虐待,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对于殴打,理论上经常定义为用身体的某一部分或采用一定的工具打击他人身体,使之造成肉体疼痛的行为。但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一个监管干警打被监管的罪犯嘴巴子,这是常见的殴打行为,但只是随意地打一两个耳光和持续地奋力地打十数个耳光决然是不同的,我认为一种是属于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行为,而另一种则属于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尤其是涉及到多人多次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根据司法解释三人或三次就是罪与非罪的坎,那么对于每一次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殴打情节就对定罪与否至关重要。

  对于体罚虐待,人们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将体罚与虐待分离开,一种是将体罚虐待联合起来解释。我认为体罚和虐待是独立的两个动词,这里的列出是列出两种不同的涉嫌犯罪的客观行为。

  体罚是指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的状态,并因此造成被监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的行为。体罚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罚须带有一定的强制力。二是体罚须针对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三是体罚的形式是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并持续较长的时间。当然持续时间的长短因体罚形式等多种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没有统一的要求。有个案子是涉嫌干警让罪犯蹶着,持续一小时,律师辩护说这不应定为体罚,我说这对于特种兵或练武的来说也许不是,但对于普通人来讲绝对是,当时心想你丫能蹶30分钟不动就算我败诉,靠!四是体罚的后果须造成被监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

  虐待是指针对被监管人采用殴打、体罚之外的非人道手段侵害其人身权益,使其遭受身体或心理痛苦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于常见的冻、饿、迫使吃污秽之物等是能认定的,但更常见的辱骂就分歧很大,这个在实践中太难掌握了,证据上的变数也太大。

  总之任何一个罪名都是有研究的,想研究透对我来说太难了,唉!

别了,google

Categories: 闲言碎语
Tags: No Tags
Comments: 9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14

Google的声明,选择在元旦过后,但是春节还未来临之前发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是不怀好意的外国资本家腐蚀侵略政策彻底失败的象征。Google是一个起源于美国的网络公司,在中国也有相当多的用户,近年来开办了google.cn、天涯来吧、谷歌音乐…..平素装着爱自由爱分享,颇能迷惑一部分中国人。很多网络用户把他奉为神明,在这些用户看来他只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它的资讯太乱了,用户们搜索到的东西五花八门,远不及百度之类来得清爽。另外它还犯下侵犯版权、纵容色情信息等等罪行,广大用户虽怨恨满腔但眼瞅要过年了暂且没时间计较,以推托责任为目的的声明,当然在春节将到未到的日子发表为适宜。
外国资本家出钱,海龟等份子出人,替一些人扰乱我们健康的网络环境,干扰我们正常的IT市场竞争,组成了他们世界侵略政策的一个重大部分。他们的侵略对象遍及全球,现今的重点就在西亚、东亚、东北亚以及南美的部分地区。
欧洲、美洲、大洋洲等等大部分地区已经沦陷了,那里的人们受他们舆论的控制引导,只能屈服于Google、youtube的淫威之下,但是不是所有人都会屈服的,当年的飞机大炮不能征服我们,如今的金钱美女也一样。
我看Google的出路只有三种选择:一是完全退出,二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正常做买卖,三是一半一半,赔钱的走,挣钱的留。Google也是生意人,任何时候都是以利益为重的,这是必须的。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实行积极开放和依法管理的政策,我们的互联网政策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网站数量多达210万个,网民超过3亿,中国已成为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如果没有中国政府的积极培育,中国的互联网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任何国家都对互联网实行依法管理。根据中国的法律,不能通过互联网传播违反法律的信息,这是必须遵守的。(这段引用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原话)
Google确实有科学,有技术,可惜抓在资本家手里,不抓在人民手里,其用处就是对内剥削和压迫,对外侵略和挣钱。他们有搜索引擎,我们也有,他们的google、youtube、bloger我看就是抄袭我们的摆渡、油库和我要。
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
多少一点困难怕什么。
Google看着有钱挣的时候来了,心不顺的时候要走了,他顾及到用户的感受了么?你丫玩呢?走吧走吧,没了臭鸡蛋我们就不做槽子糕,我们蒸馒头。以后不能用gmail了,我就用中国邮政,不能用reader了,我闲着没事就去偷菜,省多少心,少生多少气呀。
中国还有一部分知识分子和其他人等存有糊涂思想,对Google存有幻想,因此应当对他们进行说服、争取、教育和团结的工作,不上Google的当。但是Google在中国网民中的威信已经破产了,Google的声明,就是一部破产的记录。先进的网民,应当很好地利用声明对广大网民进行教育工作。Google走了,声明来了,很好,很好。这两件事都是值得庆祝的。
对了,谁知道怎么备份邮件和OPML啊!?

flickr相册再次失灵

Categories: 闲言碎语
Tags: No Tags
Comments: 4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14

flickr相册再次失灵,决定不用外链相册了,太累了,空间暂时够用,就对付用空间装图片吧。

再说李庄案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Tags: ,
Comments: 11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04

  李庄案开庭了,看到网上的一些资料,忍不住再说一说,只针对起诉书和辩护词谈到的问题,不涉及个人偏好及政治观点。

  起诉书很短,这个很正常,仅仅简要述说犯罪事实再摆明观点,这是很明智的,言多则有失,有些人很爱抓话把,对于比较敏感的案子这是个常见的写法。从起诉书看,认定李庄涉嫌两个罪名,都是306条一款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有二,其一是“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这部分认定李庄涉嫌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关键点在于认定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其二是“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 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 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 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这部分应该是认定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罪,关键点在于认定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

  那么我认为此案关键之处在于:一、此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二、龚刚模是否被刑讯;三、怎样认定引诱;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此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现在争论很大。但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妨碍作证罪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不影响本案定罪,最多影响量刑。”我觉得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甚至很无赖的说法。根据此罪侵害的客体来看,我觉得是行为犯,这种行为只要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不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会侵害该客体。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这个似乎不需要像陈有西律师说的那样,非要等到龚刚模案审理结束才定性,只要公诉机关拿出龚刚模没被刑讯的证据就可以了。龚刚模本人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尤为关键,这里很有必要让龚刚模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

  如何认定引诱,这个说不好,也没找到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估计顶多是晓之以情,动之以利看来不可能。

  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点我国司法经验有很大弊病,真正做到证人出庭的很少见,大多是当庭宣读证言,律师也有异议但一般默认,但此案争议如此之多,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是极不恰当的。

  最后我说一点,法院最后判决的事实,是依据现有证据判决的法律事实,理想中法律实事越接近真相事实越好,这也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人努力的目标,但法律事实永远不会是真相的事实。

page 1 of 1
最近访客
最新评论

Welcome , today is 星期二, 2012-02-07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