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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chives for 05月 2011 (4)

十年前的一个网站

Categories: 闲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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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11-05-18

   昨天在硬盘里删除文件发现一个名为hrbdvd的压缩包,打开一看,原来是自己01年时做的一个dvd碟报站点的备份。十年了,早就把它忘得差不多了。

  00年和01年正是我疯狂购买dvd的时候,那时候dvd影碟机正逐步取代vcd,而d版的dvd碟片价格也趋于合理。我历来喜欢看电影,平时也喜欢一些音乐,那时孩子刚出生,还不太缠人,我还有点业余时间,于是就搞起了dvd和cd。先是买了硬件,挤出点钱买了一款号称读碟王的飞利浦dvd,又买了国产的新声功放,没钱买音箱了,就用两只旧的书架箱先对付着。硬件全了,就疯狂地开始淘碟。那时有不少dvd碟报站点,最有名的要算dvd不完全手册了,汇集了全国的dvd发烧友和d版碟商,很是热闹。那时的论坛总是很教育人,在那里学到了不少知识,软硬件的都有。

  接下来全国各地搞起了自己地区性的dvd碟友会论坛和站点,先是北京、上海、广州,后来二三线城市也有了。当时哈尔滨的碟友联系不多,我们混在不完全手册的也就十几个人,其中还有两个是卖碟的。我们商量一下也要弄个网站,我自告奋勇接下了任务。其实那时我什么也不会,好在网上资源多,弄了个001免费论坛,又注册了个免费的几十m的空间,就用手工做了个再简洁不过的站点。这之后我着实忙了一阵,有了站点就要维护更新,我时不时就要跑到d版市场去看看,然后回来把新消息更新在网站上。什么回报也没有,就是兴趣,站点浏览量也不大,就是本市的碟友和别的论坛的碟友。不过那段忙碌的日子也挺有意思的,因为干的是自己喜欢的事。后来,001的论坛收费了,我又上了专案,同城的碟友没人有精力接手网站,它慢慢地消失了。

  今天,我把这个站点上传到空间,有兴趣的点击下面的链接去看看吧,看看我十年前伺弄过的一个网站。

哈尔滨DVD碟友会

危险驾驶罪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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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11-05-17

高曉松醉駕
  最近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刑拘的事被炒得很火,今天下午该案将会作出一审判决,估计高晓松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几个月的拘役。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8》里新出现的,由两高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8》第22条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文本看,此罪由两种表现形式,简单说一是飚车二是醉驾,这两个都好理解,但里面也有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两者的发生地点只要求是道路上,并没有规定是公共交通的道路上,这就包括了此前交通肇事罪不能容纳的学校、厂矿、小区院落内的道路,也就是说在这些不归交法管辖的非公共交通区域内的飙车、醉驾行为也应受本法管辖。二是法条对飙车入刑做了情节规定,而对醉驾没有情节规定,那就是说对于飚车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而醉驾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第三要注意的是飚车未必需要2人或2人以上,一人同样可以构成此罪,特例是对其他人的车辆尤其是特种车辆追逐竞驶。

  5月1日以后,各地纷纷出现了关于此罪的判例,多数是醉驾的。最近,两种说法在蔓延,一是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指出“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如果危害不大的“醉驾”不应入刑定罪。这几天又有新闻报道,北京、东莞有些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我不知道这个是真的假的,但要拿13条来说事,那决不是可以胡乱理解的。因为13条说的是犯罪的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的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它是说有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危害行为,我们不认定是犯罪,这里不认定是犯罪的,在分则里自然不会再规定为犯罪。但我们既然在分则里规定醉驾就构成犯罪,我们就该认为只要经过鉴定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就必须定罪,没有商量的余地,决不让五十步笑百步的现象在这发生。另一种说法是醉驾也要看情节,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个我完全不能同意。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驾就是犯罪,没有规定人多人少,哪怕这道路只有一个人经常使用,但只要它是道路,你在上面醉驾就是犯罪。因为我们立法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而不是只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你醉驾怎么有可能清醒确定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当然了,你如果醉驾在不是道路的地方,我认为不构成此罪,因为你没有义务意识到那里会有人行走,比如沙漠深处、丛林深处、未被开发的地下古墓、或是你开着潜水车潜入了海底。

有多少领导就有百倍以上的溜须拍马者

Categories: 闲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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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11-05-12

  昨天,市公检法的部分干警放下手头的工作到话剧院看了一场话剧,是根据英模王江的事迹编写的话剧《挂警灯的茅草屋》。有几年没看话剧了,其实很爱看话剧的,记得小时候有段时间电视里总演话剧,和父母在12寸的黑白电视前看话剧的事情至今难忘。近些年只在话剧院看了一场《秋天的二人转》,还是别人送的票,这次看话剧又是组织安排的,还是不用花钱。每次去北京都想花钱看看人艺的剧,可每次都没看成。

  《挂警灯的茅草屋》编剧和演技都还粗糙,但是还是很感人的,这主要归结于王江同志十几年扎根基层,不怕苦、不怕累、不为私而一心为民的工作事迹决定的。说实在的,看话剧是真的感动得够呛,好几次眼泪就要出来了,要不是岁数大了见得多了,估计就飚泪了。看完散场,在门口等大客车,同来的同志们正沉浸在剧情中,说起王江彼此感叹。这是一次多么好的教育活动,想必看了这个话剧,我们的心灵都将被触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都会更强了吧?这时。

  这时,与演员合影完毕的领导们出来了,领导们边走边聊,似乎也对这场话剧意犹未尽。早已在剧院门前的站好三名交警迅速抬手挡住了车流,领导的专车开了过来,一名交警上前问司机“领导去哪?”司机摇摇头,交警悄悄地绕到领导身后问一秘书似的人物,“领导去哪?”“xx宾馆”“谢谢、谢谢!”那交警迅速归位,对着对讲机呼喊:“各岗注意,xx(似乎是领导代号)去xx宾馆,现在出发,各岗注意!”剩下的我们自己想想吧,领导这一去,必然是一路绿灯,前后无车,领导如果不在车上假寐的话一定会看到下班高峰的我市主要商业街区竟然交通流畅至斯,定然对自己治理交通阻塞的卓越成效心甚喜之吧?

  我保证,交警、司机和秘书做的事情领导没有听到看到,他是不知情的,我只是想说,在领导身边总是有这样的人的,这样会来事的人也一定是有发展前途的。有多少领导就有百倍以上的溜须拍马者。

  本来挺好的话剧。

初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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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2011-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五月一日开始实行了,简单看了看这个修正案似乎与此前的7个修正案有很大的不同,此前的修正案主要修正的是《刑法》分则部分,对具体的罪名进行修订比较多,这次呢,对总则部分改动很大,尤其是对刑罚的判处和执行这方面的修订是前所未有的。

  我觉得《修正案(八)》在对刑罚方面的修订上有这么样的特点,一是弱化死刑,二是强化实际执行刑期保证刑罚效果、三是对重罪、轻罪的刑罚处罚和执行区分更明显。

  修正案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在对分则的修订中,对一些罪名取消了死刑,使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由68个减少到55个。这些修订,对死刑明显弱化了,是少杀慎杀政策所决定的,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废除死刑的道路虽然漫长,但并不是一条无尽的路。

  从这次的修正案看,有期徒刑的最高执行期改为25年,比原来长了5年,而且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改判、减刑规定都有了新的变化。相对以前,同样的情况,实际执行刑期较之此前变得长了,这应该是为了保障刑罚的严肃性和刑罚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只是不知道对于刑罚的实际执行机关监狱来说会不会压力越来越大。虽说近些年监狱的面貌有很大改观,但工作上、经济上的压力一直还是比较大的。

  从死缓限制减刑、假释的限制、累犯定义的改变等等方面来看,这次修订明显将一些特殊犯罪和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予以了特殊照顾,与轻罪在量刑和刑罚的执行上都有了显著的区别。这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也与我们的刑罚目的观相符。

  修订的量还是很大的,需要好好学学,毕竟靠这个吃饭不是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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