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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戏  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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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们嬉戏于法学的森林，悄悄地搞一些小把戏。</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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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ugarSync，一款可以替代dropbox的产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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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May 2010 01:23:25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与法无关]]></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ilaw.net/?p=373</guid>
		<description><![CDATA[Dropbox是一种网络存储服务产品，可以实现多台电脑上文件共享和同步文件，实际是一种云储存技术的应用，对目前来说很有用的一款产品，说白了就是你可以抛弃移动储存硬件了，前提是只要你所在的地方能上网，并且手里有能上网的终端，不管是pc还是phone。
但是！很不幸，Dropbox最近在我国不能使用了，具体原因可以参考月光博客的有关文章。
我们还是需要这种服务的，SugarSync可以很好地替代他。
SugarSync是一个强大的数字同步与在线备份服务，可为永远联网的消费者和忙碌的专业人士提供一种功能强大的方法，让他们能够随时从任何Mac电脑、个人电脑或移动设备安全地组织、管理、分享、读取所有文件。SugarSync能够实现任何文件夹中电脑文件的同步，可以无缝地映射人们管理文件夹和安排数码生活的方式。利用SugarSync的协同工具，用户可以和他们选择的任何人任意共享文件夹或文件，并可选择是否设置访问权限。
SugarSync还能自动管理照片并将其置于在线相册中供查看和分享，还支持用户在任何浏览器或iPhone手机中无限制播放音乐流媒体。这个工具最适 合于连接多台设备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个人生活。
SugarSync几乎支持所有计算机和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Mac、Android、 iPhone、Blackberry、Windows Mobile等。这样广泛的支持能力确保用户能够随处选择几乎任何设备进行工作。SugarSync数字同步、存储与共享服务现已推出中文版。对于熟悉互联网且经常外出的大量国际用户来说，使用SugarSync软件将变得更加方便。用户快速入门指南、可通过标准和移动浏览器访问的个性化Web 门户以及SugarSync Manager桌面应用程序现已全部译成中文。适用于iPhone、Android、Blackberry、Windows Mobile等的移动应用程序。
如果有兴趣，马上到 https://www.sugarsync.com 去注册吧，可以下载个中文版的客户端，管理起来更方便，支持二级域名的，去晚了你心仪的域名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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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Dropbox是一种网络存储服务产品，可以实现多台电脑上文件共享和同步文件，实际是一种云储存技术的应用，对目前来说很有用的一款产品，说白了就是你可以抛弃移动储存硬件了，前提是只要你所在的地方能上网，并且手里有能上网的终端，不管是pc还是phone。</p>
<p>但是！很不幸，Dropbox最近在我国不能使用了，具体原因可以参考月光博客的有关文章。</p>
<p>我们还是需要这种服务的，SugarSync可以很好地替代他。</p>
<p>SugarSync是一个强大的数字同步与在线备份服务，可为永远联网的消费者和忙碌的专业人士提供一种功能强大的方法，让他们能够随时从任何Mac电脑、个人电脑或移动设备安全地组织、管理、分享、读取所有文件。SugarSync能够实现任何文件夹中电脑文件的同步，可以无缝地映射人们管理文件夹和安排数码生活的方式。利用SugarSync的协同工具，用户可以和他们选择的任何人任意共享文件夹或文件，并可选择是否设置访问权限。</p>
<p>SugarSync还能自动管理照片并将其置于在线相册中供查看和分享，还支持用户在任何浏览器或iPhone手机中无限制播放音乐流媒体。这个工具最适 合于连接多台设备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个人生活。</p>
<p>SugarSync几乎支持所有计算机和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Mac、Android、 iPhone、Blackberry、Windows Mobile等。这样广泛的支持能力确保用户能够随处选择几乎任何设备进行工作。SugarSync数字同步、存储与共享服务现已推出中文版。对于熟悉互联网且经常外出的大量国际用户来说，使用SugarSync软件将变得更加方便。用户快速入门指南、可通过标准和移动浏览器访问的个性化Web 门户以及SugarSync Manager桌面应用程序现已全部译成中文。适用于iPhone、Android、Blackberry、Windows Mobile等的移动应用程序。</p>
<p>如果有兴趣，马上到 <a href="https://www.sugarsync.com/referral?rf=djb8e586ni3yq" target="_blank"><strong><span style="color: #ff0000;">https://www.sugarsync.com</span></strong></a> 去注册吧，可以下载个中文版的客户端，管理起来更方便，支持二级域名的，去晚了你心仪的域名就没了。</p>
<p><a href="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5/sync.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medium wp-image-374" title="sync" src="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5/sync-300x140.jpg" alt="" width="300" height="140"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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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抱歉，最近会很少更新</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viewlaw/sorry-the-latest-update-will-be-very-few.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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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Apr 2010 08:02:18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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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近生活和工作很不顺，心很烦，估计会很少更新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近生活和工作很不顺，心很烦，估计会很少更新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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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补救</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viewlaw/the-exclusion-of-illegal-evidence-in-criminal-and-remedial.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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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Apr 2010 03:01:27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眼看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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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形成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
1、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
2、诱惑侦查（侦查陷阱）取得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于是侦查人员或亲自或指使相关人员制造条件，引诱可能会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从而当场抓获的一种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违法的诱惑侦查即属这里的“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诱惑侦查的犯罪，其整个过程一直受警方控制，不可能得逞，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法律应当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而不能是犯罪的意图，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全因诱惑侦查的结果，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诱惑侦查如果被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通过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必须依法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补救
不是所有的刑事非法证据都要予以绝对的否定，如果能补救，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1、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未经法定人员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如应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回避的鉴定人所制作的鉴定结论；非法定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从上面列举的三种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是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使得证据内容存在不真性，因而该证据无证明力，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后一种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无利害关系，证据内容真实可靠，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补救。只要检察人员在将案件起诉之前，完善取证主体程序，就可使之成为合法证据。
2、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采取不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如侦查人员一人自问自记收集的证据；几个证人未单独询问而且合起来询问的，并由几个证人都在笔录上签字的证人证言；未依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讯问笔录等等。从列举的三种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存在证据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内容不真实，因而证据无证明力，其补救情况也无从谈起。后一种则是证据内容真实性，在法庭审理之前，只要通过补救措施，将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清楚后，签字予以追认，即可成为合法证据。
3、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到不符合法定的内在形式的证据。如没有犯罪嫌疑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和辩解；没有证人及询问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没有鉴定人签章和鉴定部门盖章的书面鉴定结论；书证的复制件没有说明原始书证的存放处或复制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等等。以上列举的这些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由于存在某些原因，忽视了签名或盖章等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其内容是真实的，存在证明力，只要加以补救，经相关人员追认，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则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4、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这种非法证据，显然存在内容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这种刑事非法证据不存在补救情况。
5、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出具证据资格人所作出的证据。如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这种非法证据，明显存在内容虚假，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要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用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犯罪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形成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span></p>
<p>一、非法证据的排除</p>
<p>1<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span></p>
<p>我国《刑事诉讼法》第<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4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61</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265</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span></p>
<p>2<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取得的证据应依法排除</span></p>
<p>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于是侦查人员或亲自或指使相关人员制造条件，引诱可能会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从而当场抓获的一种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4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违法的诱惑侦查即属这里的“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诱惑侦查的犯罪，其整个过程一直受警方控制，不可能得逞，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法律应当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而不能是犯罪的意图，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全因诱惑侦查的结果，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诱惑侦查如果被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通过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必须依法排除。</span></p>
<p>二、非法证据的补救</p>
<p>不是所有的刑事非法证据都要予以绝对的否定，如果能补救，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p>
<p>1<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span></p>
<p>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未经法定人员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如应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回避的鉴定人所制作的鉴定结论；非法定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从上面列举的三种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是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使得证据内容存在不真性，因而该证据无证明力，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后一种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无利害关系，证据内容真实可靠，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补救。只要检察人员在将案件起诉之前，完善取证主体程序，就可使之成为合法证据。</p>
<p>2<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span></p>
<p>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采取不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如侦查人员一人自问自记收集的证据；几个证人未单独询问而且合起来询问的，并由几个证人都在笔录上签字的证人证言；未依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讯问笔录等等。从列举的三种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存在证据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内容不真实，因而证据无证明力，其补救情况也无从谈起。后一种则是证据内容真实性，在法庭审理之前，只要通过补救措施，将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清楚后，签字予以追认，即可成为合法证据。</p>
<p>3<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span></p>
<p>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到不符合法定的内在形式的证据。如没有犯罪嫌疑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和辩解；没有证人及询问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没有鉴定人签章和鉴定部门盖章的书面鉴定结论；书证的复制件没有说明原始书证的存放处或复制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等等。以上列举的这些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由于存在某些原因，忽视了签名或盖章等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其内容是真实的，存在证明力，只要加以补救，经相关人员追认，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则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p>
<p>4<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span></p>
<p>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这种非法证据，显然存在内容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这种刑事非法证据不存在补救情况。</p>
<p>5<span style="font-family: 穝灿砰;">、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span></p>
<p>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出具证据资格人所作出的证据。如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这种非法证据，明显存在内容虚假，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p>
<p>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要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用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犯罪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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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Dolus bonus, dolus manus 善诈欺,恶诈欺</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adagelaw/dolus-bonus-dolus-manus-good-fraud-evil-fraud.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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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Mar 2010 04:15:39 +0000</pubDate>
		<dc:creator>joaorongq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谚法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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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法律行为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当事人的合意（单方法律行为除外），这种合意是在双方意思自由的前提下达成的，换言之，当事人必须有选择的自由，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有选择法律行为内容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扭曲时，导致法律行为有效性在其诞生伊始便染上了瑕疵。于是不难理解当当事人意思产生决定性的错误时，或者因对方的诈欺而做出不符合其本意的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诈欺, 拉丁dolus, 在罗马法中不仅表示明确意识和意愿的心理状态，而且可以用来表示欺骗行为，即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策，骗局和手段。
  诈欺在罗马法里可以分为善诈欺dolus bonus 和恶诈欺 dolus manus
   善诈欺是民事交易里可以容忍的狡诈手段，尤其是在广告行业广泛应用，比如使用毛发再生剂的少发同志，不能因为头顶依旧寸草不生，而归咎于厂商; 体态臃肿的顾客，因店员的溢美之词一时兴起买下了并不合身的礼服，店员或者而店家亦不能因此而获罪。此形式的诈欺旨在推销产品，且任何理性的顾客可以甄别其中真伪成分，因此不足以成为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善诈欺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在婚姻中频繁出现。作为法律行为，婚姻同样要求两人的合意，只不过这种合意形成比买卖中的一拍即合更要辗转反侧, 大费周章. 彼此为了取悦于对方，极尽”弄虚作假”之能事, 女士们通常丰个胸，垫个鼻子，男士们往朋友借个名车，或者散尽整个月的工资准备个盛宴，各人掩丑藏拙，尽力呈现最完美的一面。当然这种意乱情迷之下的完美，在婚姻后自然会无情的幻灭，正如大多数残酷的婚姻一样，当初两情相悦，现在木已成舟。双方唯有接受现实，不可以婚前诈欺为由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诉讼离婚。
  针对诈欺或者恶诈欺 dolus manus 的司法救济来源于古罗马的裁判官法 praetorium ius, 比如actio doli 诈欺之诉和exceptio doli 诈欺抗辩, 这种司法旧机旨在排除不公正的法律后果，保护受欺诈者的利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法律行为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当事人的合意（单方法律行为除外），这种合意是在双方意思自由的前提下达成的，换言之，当事人必须有选择的自由，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有选择法律行为内容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扭曲时，导致法律行为有效性在其诞生伊始便染上了瑕疵。于是不难理解当当事人意思产生决定性的错误时，或者因对方的诈欺而做出不符合其本意的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可以撤销。</p>
<p>  诈欺, 拉丁dolus, 在罗马法中不仅表示明确意识和意愿的心理状态，而且可以用来表示欺骗行为，即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策，骗局和手段。</p>
<p>  诈欺在罗马法里可以分为善诈欺dolus bonus 和恶诈欺 dolus manus</p>
<p>   善诈欺是民事交易里可以容忍的狡诈手段，尤其是在广告行业广泛应用，比如使用毛发再生剂的少发同志，不能因为头顶依旧寸草不生，而归咎于厂商; 体态臃肿的顾客，因店员的溢美之词一时兴起买下了并不合身的礼服，店员或者而店家亦不能因此而获罪。此形式的诈欺旨在推销产品，且任何理性的顾客可以甄别其中真伪成分，因此不足以成为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p>
<p>  善诈欺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在婚姻中频繁出现。作为法律行为，婚姻同样要求两人的合意，只不过这种合意形成比买卖中的一拍即合更要辗转反侧, 大费周章. 彼此为了取悦于对方，极尽”弄虚作假”之能事, 女士们通常丰个胸，垫个鼻子，男士们往朋友借个名车，或者散尽整个月的工资准备个盛宴，各人掩丑藏拙，尽力呈现最完美的一面。当然这种意乱情迷之下的完美，在婚姻后自然会无情的幻灭，正如大多数残酷的婚姻一样，当初两情相悦，现在木已成舟。双方唯有接受现实，不可以婚前诈欺为由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诉讼离婚。</p>
<p>  针对诈欺或者恶诈欺 dolus manus 的司法救济来源于古罗马的裁判官法 praetorium ius, 比如actio doli 诈欺之诉和exceptio doli 诈欺抗辩, 这种司法旧机旨在排除不公正的法律后果，保护受欺诈者的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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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死刑的存与废</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viewlaw/retention-and-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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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Mar 2010 02:42:47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眼看世]]></category>
		<category><![CDATA[刑事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邱兴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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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的台湾原法务部长王清峰因拒不签发死刑命令而辞职，这件事在台湾引起涵然大波，对死刑的存与废再一次被民众所关注，甚至有人提出要做全民公投，艺人白冰冰甚至说只要公投认为废止死刑她可以切腹自尽。王清峰作为法律人倡导废除死刑无可争议，但她作为法务部长在法律还认可死刑的情况下对现有法律拒不执行是一种失职行为，抛开政治原因，也许她只是用这种失职的行为说明她对死刑的一种态度，幸好她辞职了。
死刑的废止一直颇受争议，尤其在华人主权的地方，杀人偿命的意识根深蒂固了。在我国，倡导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大有人在，邱兴隆就是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一个。据说邱兴隆在求学时期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但在蹲过监狱和若干死刑犯共处一室后思想有所转变，后来坚决赞成废除死刑。其实，现今的学者乃至立法的意向都是偏重于在今后某一时期废除死刑的，只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
在法理上对废除死刑有这么几个问题比较尖锐：一是死刑废除会不会导致犯罪率攀升？二是现今死刑的刑罚作用还有多大？三是死刑的人道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台湾现在有个很好的证据，就是已经四年没有执行死刑了，但是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另外经邱兴隆教授的实证研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律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迹象；而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这似乎表明死刑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第二个问题分歧更大，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当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罪已至死时，便会走向一个极端，对法律与社会失去信心，会做出更多危害社会的罪行。这也是俗话所称“破罐子破摔”。从这点来看上看，死刑似乎确实对犯罪人失去了威慑作用。反对的人认为死刑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任何胆敢触犯刑法的人，死刑可以制约他们的罪行，阻止他们进一步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罪大恶极之人被处以死刑，再加上良好的法制宣传，确实对整个社会有很大震慑作用。
第三个问题在法律人中意见比较统一，基本都认为死刑不人道，但大多数的公民是不是这么认为的呢？也许他们的法学知识不及学者，但判定一个东西的标准究竟是用学者的眼光还是用多数人的意见呢？“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对于邱兴隆教授的这个说法我持保留意见，民意时必须要考虑的，而且很重要，毕竟“常人”是社会的大多数，精英再精，也代表不了所有人，也抹杀不了所有人的作用，这个似乎关系到法律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了。
从趋势来看，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不一定是把所有人都培养成精英的那一天。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的台湾原法务部长王清峰因拒不签发死刑命令而辞职，这件事在台湾引起涵然大波，对死刑的存与废再一次被民众所关注，甚至有人提出要做全民公投，艺人白冰冰甚至说只要公投认为废止死刑她可以切腹自尽。王清峰作为法律人倡导废除死刑无可争议，但她作为法务部长在法律还认可死刑的情况下对现有法律拒不执行是一种失职行为，抛开政治原因，也许她只是用这种失职的行为说明她对死刑的一种态度，幸好她辞职了。</p>
<p>死刑的废止一直颇受争议，尤其在华人主权的地方，杀人偿命的意识根深蒂固了。在我国，倡导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大有人在，邱兴隆就是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一个。据说邱兴隆在求学时期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但在蹲过监狱和若干死刑犯共处一室后思想有所转变，后来坚决赞成废除死刑。其实，现今的学者乃至立法的意向都是偏重于在今后某一时期废除死刑的，只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p>
<p>在法理上对废除死刑有这么几个问题比较尖锐：一是死刑废除会不会导致犯罪率攀升？二是现今死刑的刑罚作用还有多大？三是死刑的人道问题？</p>
<p>对于第一个问题，台湾现在有个很好的证据，就是已经四年没有执行死刑了，但是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另外经邱兴隆教授的实证研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律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迹象；而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这似乎表明死刑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力十分有限。</p>
<p>第二个问题分歧更大，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当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罪已至死时，便会走向一个极端，对法律与社会失去信心，会做出更多危害社会的罪行。这也是俗话所称“破罐子破摔”。从这点来看上看，死刑似乎确实对犯罪人失去了威慑作用。反对的人认为死刑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任何胆敢触犯刑法的人，死刑可以制约他们的罪行，阻止他们进一步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罪大恶极之人被处以死刑，再加上良好的法制宣传，确实对整个社会有很大震慑作用。</p>
<p>第三个问题在法律人中意见比较统一，基本都认为死刑不人道，但大多数的公民是不是这么认为的呢？也许他们的法学知识不及学者，但判定一个东西的标准究竟是用学者的眼光还是用多数人的意见呢？“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对于邱兴隆教授的这个说法我持保留意见，民意时必须要考虑的，而且很重要，毕竟“常人”是社会的大多数，精英再精，也代表不了所有人，也抹杀不了所有人的作用，这个似乎关系到法律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了。</p>
<p>从趋势来看，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不一定是把所有人都培养成精英的那一天。</p>
<p><a href="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3/wqf.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357" title="wqf" src="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3/wqf.jpg" alt="" width="330" height="308"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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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推荐一本（套）书</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readbook/recommendation-1-set-book.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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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4:52:45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读书札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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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推荐一本（或者说一套）书，就是江湖上人称老六编辑的《读库》。
这本书是2006年开始的，每年6本，每本的序号是XX（年号）YY（期号）还带一本免费赠送的XX00系列。
我从第一期就开始购买这套书，开始是在我们这的“精华书店”，后来买不到了就在网上邮购，大多是在卓越或当当买过期的，一般能打7折，但XX00系列只能在老六那免费索取，到1000，我现在一共有此书28本。
《读库》是小众书籍，发行量不大，在一些二线城市的书店甚至难觅芳踪，现有的读者除了我这样的估计大部分是在老六的读库网上订阅的，对了他还有个淘宝店，还有博客（但最近被阉掉了）……反正网上能有的渠道他都有了，你们要有兴趣自己到相关链接去找。
我之所以喜欢这书就是因为它是小众书籍，所刊载的一些文章也都是写一些不为大部分人熟知和关心的人和事，一些在某方面默默耕耘的人、一些就要沉积于岁月的往事，这些正是我所想知道和了解的。就我所看，它从未追捧过什么热点的人物和事件，因为哪些东西太热门，太被人们津津乐道，随便什么媒介上你都能读到的东西，《读库》不会理睬它。
我最常看《读库》的时间有两个，一个是陪着孩子做作业时，懒懒地躺在床上，沐浴着暖暖的阳光静静地阅读其中的大段文章；再就是出恭时，顺便看些短小精悍的。
如果你还保留着阅读纸质书籍的习惯，我向你推荐《读库》，它会让你一年中任何时间都有阅读的冲动，同样也会收获一些意外的惊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推荐一本（或者说一套）书，就是江湖上人称老六编辑的《读库》。</p>
<p>这本书是2006年开始的，每年6本，每本的序号是XX（年号）YY（期号）还带一本免费赠送的XX00系列。</p>
<p>我从第一期就开始购买这套书，开始是在我们这的“精华书店”，后来买不到了就在网上邮购，大多是在卓越或当当买过期的，一般能打7折，但XX00系列只能在老六那免费索取，到1000，我现在一共有此书28本。</p>
<p>《读库》是小众书籍，发行量不大，在一些二线城市的书店甚至难觅芳踪，现有的读者除了我这样的估计大部分是在老六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0000ff;"><a href="http://www.duku.cn/" target="_blank">读库网</a></span></span>上订阅的，对了他还有个<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0000ff;"><a href="http://store.taobao.com/shop/view_shop-d3cf9c84ea5017c7d15bcaf181c56229.htm?nekot=tsG%2F4rTUyuk%3D1253240234164" target="_blank">淘宝店</a></span></span>，还有<span style="color: #0000ff;"><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a href="http://www.bullock.cn/blogs/pigu6/" target="_blank">博客</a></span></span>（但最近被阉掉了）……反正网上能有的渠道他都有了，你们要有兴趣自己到相关链接去找。</p>
<p>我之所以喜欢这书就是因为它是小众书籍，所刊载的一些文章也都是写一些不为大部分人熟知和关心的人和事，一些在某方面默默耕耘的人、一些就要沉积于岁月的往事，这些正是我所想知道和了解的。就我所看，它从未追捧过什么热点的人物和事件，因为哪些东西太热门，太被人们津津乐道，随便什么媒介上你都能读到的东西，《读库》不会理睬它。</p>
<p>我最常看《读库》的时间有两个，一个是陪着孩子做作业时，懒懒地躺在床上，沐浴着暖暖的阳光静静地阅读其中的大段文章；再就是出恭时，顺便看些短小精悍的。</p>
<p>如果你还保留着阅读纸质书籍的习惯，我向你推荐《读库》，它会让你一年中任何时间都有阅读的冲动，同样也会收获一些意外的惊喜。</p>
<p><a href="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3/du.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351" title="du" src="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3/du.jpg" alt="" width="200" height="300"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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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政府办网吧？</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nolaw/government-run-internet-cafes.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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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2 Mar 2010 07:05:47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与法无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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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新闻，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饮食集团董事长严琦语出惊人：关闭所有社会网吧，政府办公共网吧。如何治疗网吧顽疾？严琦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将提交的提案，开出一剂“猛药”：建议取缔各种社会网吧。严琦说，各种社会网吧的开办，能带来部分税收，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但这和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这点“好处”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严琦说，政府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强制关闭社会网吧。关闭了社会网吧，但在社会上，还有部分家庭和人群买不起电脑，他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需要，还有上网的需求，严琦建议，政府出资办一批公共网吧。“公办网吧，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便于监管。”严琦说，公共网吧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内安装不良信息过滤器，杜绝浏览黄色网站、暴力网站；在规定的时限内营业。
据网易的文章显示，经调查“大部分网友对此建议持赞成态度。”但我在新闻下方的跟贴区看到的情况却不然，很多网友用过激的语言应对这一提案，甚至有网友直言：“有鉴于食品卫生经常得不得保障，在酒店经常食用地沟油，假酒，口水菜，建议关掉民营餐饮，政府办公共食品公司。 食品安全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了社会顽疾，针对顽疾，就应该下猛药。 先接管陶然居饮食集团。”
但是大部分网友提到了一个古老的成语：因噎废食。
历年来很多代表提出了一些网友觉得稀奇古怪的提案，其实很难说他们的想法不是好的，只是处于他们的身份、地位，很难真正了解到社会底层的一些真实的东西，就像当年的晋惠帝司马衷一样，看到了点社会的表层现象，就一拍脑袋说：“百姓无栗米充饥，何不食肉糜？”
我们的委员和代表们，应当真真正正地了解一下平头百姓的真实生活，既要知道他们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应该了解到他们希望怎样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国家主席和总理都能深入到基层实地了解情况，代表团体和人民的委员和代表们就更加应该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新闻，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饮食集团董事长严琦语出惊人：关闭所有社会网吧，政府办公共网吧。如何治疗网吧顽疾？严琦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将提交的提案，开出一剂“猛药”：建议取缔各种社会网吧。严琦说，各种社会网吧的开办，能带来部分税收，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但这和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这点“好处”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严琦说，政府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强制关闭社会网吧。关闭了社会网吧，但在社会上，还有部分家庭和人群买不起电脑，他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需要，还有上网的需求，严琦建议，政府出资办一批公共网吧。“公办网吧，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便于监管。”严琦说，公共网吧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内安装不良信息过滤器，杜绝浏览黄色网站、暴力网站；在规定的时限内营业。</p>
<p>据网易的文章显示，经调查“大部分网友对此建议持赞成态度。”但我在新闻下方的跟贴区看到的情况却不然，很多网友用过激的语言应对这一提案，甚至有网友直言：“有鉴于食品卫生经常得不得保障，在酒店经常食用地沟油，假酒，口水菜，建议关掉民营餐饮，政府办公共食品公司。 食品安全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了社会顽疾，针对顽疾，就应该下猛药。 先接管陶然居饮食集团。”</p>
<p>但是大部分网友提到了一个古老的成语：因噎废食。</p>
<p>历年来很多代表提出了一些网友觉得稀奇古怪的提案，其实很难说他们的想法不是好的，只是处于他们的身份、地位，很难真正了解到社会底层的一些真实的东西，就像当年的晋惠帝司马衷一样，看到了点社会的表层现象，就一拍脑袋说：“百姓无栗米充饥，何不食肉糜？”</p>
<p>我们的委员和代表们，应当真真正正地了解一下平头百姓的真实生活，既要知道他们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应该了解到他们希望怎样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国家主席和总理都能深入到基层实地了解情况，代表团体和人民的委员和代表们就更加应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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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黎明监狱两名罪犯脱逃再谈法制新闻</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viewlaw/dawn-escape-from-prison-of-two-criminals-talk-about-the-rule-of-law-news.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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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Feb 2010 06:09:07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眼看世]]></category>
		<category><![CDATA[监狱]]></category>
		<category><![CDATA[脱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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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月23日早，黎明监狱来两名罪犯脱逃，今日报道已捕获一名，估计另一名也会很快抓获。工作原因，就此事不做评论传播，只就在报刊网络看到的新闻说点想法。
一、法制新闻记者应学点法律知识
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两名罪犯是脱逃，而不是组织越狱，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是有不同规定的，犯罪的形式及主管恶性都不相同，但所有的新闻里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越狱”这个词，难道美剧的魅力这么大？
专业的记者不说精通也应该略懂你专业范围的知识，比如财经、体育方面的记者，我觉得就比法制方面的记者好一些。
二、新闻的来源应该来于官方
这类事件的报道消息的来源应该来源于官方，不能听有关或无关的人的一点点说法就在新闻中大事渲染。此类新闻，道听途说是要不得的，必须严肃，否则在老百姓之中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还会给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难以估量以及额外的阻力。
三、新闻应该本着对社会负责而不是猎奇的目的
法制新闻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作为媒体，应该摆正自己的态度，报道事实，说明真相，而不是本着猎奇的目的去做新闻，这一点，应该与娱乐新闻有点区别。
2008年8月7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和武警哈尔滨支队在黑龙江省黎明监狱联合举行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图为武警战士在突发事件处置演练中抓获企图劫持人质驾车强行逃脱的“罪犯”。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月23日早，黎明监狱来两名罪犯脱逃，今日报道已捕获一名，估计另一名也会很快抓获。工作原因，就此事不做评论传播，只就在报刊网络看到的新闻说点想法。</p>
<p>一、法制新闻记者应学点法律知识</p>
<p>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两名罪犯是脱逃，而不是组织越狱，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是有不同规定的，犯罪的形式及主管恶性都不相同，但所有的新闻里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越狱”这个词，难道美剧的魅力这么大？</p>
<p>专业的记者不说精通也应该略懂你专业范围的知识，比如财经、体育方面的记者，我觉得就比法制方面的记者好一些。</p>
<p>二、新闻的来源应该来于官方</p>
<p>这类事件的报道消息的来源应该来源于官方，不能听有关或无关的人的一点点说法就在新闻中大事渲染。此类新闻，道听途说是要不得的，必须严肃，否则在老百姓之中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还会给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难以估量以及额外的阻力。</p>
<p>三、新闻应该本着对社会负责而不是猎奇的目的</p>
<p>法制新闻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作为媒体，应该摆正自己的态度，报道事实，说明真相，而不是本着猎奇的目的去做新闻，这一点，应该与娱乐新闻有点区别。</p>
<p><a href="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2/lmjy.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42" title="lmjy" src="http://www.xilaw.net/wp-content/uploads/2010/02/lmjy.jpg" alt="" width="352" height="290" /></a>2008年8月7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和武警哈尔滨支队在黑龙江省黎明监狱联合举行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图为武警战士在突发事件处置演练中抓获企图劫持人质驾车强行逃脱的“罪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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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老人不再年轻可是年轻人会老的</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nolaw/the-elderly-are-no-longer-young-but-young-people-will-be-older.html</link>
		<comments>http://www.xilaw.net/nolaw/the-elderly-are-no-longer-young-but-young-people-will-be-older.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2 Feb 2010 01:07:18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与法无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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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首歌的名字叫《春节》，是多年前崔健在《无能的力量》专辑中的一首歌，仔细看，这并不是适合喜迎春节的歌曲，但却很能代表某些人的心境。
一年一度的春节不论是你期盼也罢逃避也罢总是要来的。
一晃是人生中的第四十个春节了，“老人不再年轻可是年轻人会老的”，如今的我已不再年轻确正将老去，处于这么一个尴尬的年龄。
四十多个春节是怎么过来的呢？生命中的人们，有的衰老离去有的长大成熟，一年年，像幻灯在脑海里流过。
其实，每一年的流逝，最终在你脑海里留下深刻印象的不过是几个黑暗的瞬间或闪光的刹那。
朋友们，俗气是俗气了一些，不过还是要祝福一句：希望每个人在新的一年里都过得如意！
《春节》
词:崔健曲:崔健
还是一年一度看起来还挺新鲜
人心里都清楚该变的还都没变
谁最会装糊涂谁就最有点儿远见
谁这时候最激动谁就最明白这点
一年一次机会欢笑就是发泄
不是直来直去也不是简单强烈
拐弯抹角的点缀不痛不痒的感觉
这是文化的魅力这是东方的血液
周期并不太长不过三百多天
不做长远的计划就是最长久的保险
坚持稳固的防守因为恐惧就在对面
还剩下事情一件就是无止境的存钱
恭喜你发财是最美好的祝愿
祝你平平安安八百年都不会变
听听酸歌蜜曲永远把温情留恋
这是生存的智慧这是福海无边
春天已经到来早就不太新鲜
身上有了股春劲却没有爱的体验
快乐的标准降低杂念开始出现
忘掉了灵魂的存在生活如此鲜艳
一年一次机会坐在电视机前
欣赏当代的艺术还是消磨宝贵时间
慢慢地看明白了接收了新的观念
安定团结致富谁都别想超过极限
谁都别想超过极限嗯
何必如此地严肃莫非还是不太满足
比比多年的以前现在还是挺舒服
老老实实地挣钱这是光明的前途
搞好那人际关系那是安全的后路
三百六十五天这是自然的规律
万物都在轮回还是稳定最有意义
生命不过七八十年心里早就明白
老人不再年轻可是年轻人会老的
年轻人慢慢地会老的嗯
oh y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首歌的名字叫《春节》，是多年前崔健在《无能的力量》专辑中的一首歌，仔细看，这并不是适合喜迎春节的歌曲，但却很能代表某些人的心境。</p>
<p>一年一度的春节不论是你期盼也罢逃避也罢总是要来的。</p>
<p>一晃是人生中的第四十个春节了，“老人不再年轻可是年轻人会老的”，如今的我已不再年轻确正将老去，处于这么一个尴尬的年龄。</p>
<p>四十多个春节是怎么过来的呢？生命中的人们，有的衰老离去有的长大成熟，一年年，像幻灯在脑海里流过。</p>
<p>其实，每一年的流逝，最终在你脑海里留下深刻印象的不过是几个黑暗的瞬间或闪光的刹那。</p>
<p>朋友们，俗气是俗气了一些，不过还是要祝福一句：希望每个人在新的一年里都过得如意！</p>
<p>《春节》<br />
词:崔健曲:崔健</p>
<p>还是一年一度看起来还挺新鲜<br />
人心里都清楚该变的还都没变<br />
谁最会装糊涂谁就最有点儿远见<br />
谁这时候最激动谁就最明白这点<br />
一年一次机会欢笑就是发泄<br />
不是直来直去也不是简单强烈<br />
拐弯抹角的点缀不痛不痒的感觉<br />
这是文化的魅力这是东方的血液<br />
周期并不太长不过三百多天<br />
不做长远的计划就是最长久的保险<br />
坚持稳固的防守因为恐惧就在对面<br />
还剩下事情一件就是无止境的存钱<br />
恭喜你发财是最美好的祝愿<br />
祝你平平安安八百年都不会变<br />
听听酸歌蜜曲永远把温情留恋<br />
这是生存的智慧这是福海无边<br />
春天已经到来早就不太新鲜<br />
身上有了股春劲却没有爱的体验<br />
快乐的标准降低杂念开始出现<br />
忘掉了灵魂的存在生活如此鲜艳<br />
一年一次机会坐在电视机前<br />
欣赏当代的艺术还是消磨宝贵时间<br />
慢慢地看明白了接收了新的观念<br />
安定团结致富谁都别想超过极限<br />
谁都别想超过极限嗯<br />
何必如此地严肃莫非还是不太满足<br />
比比多年的以前现在还是挺舒服<br />
老老实实地挣钱这是光明的前途<br />
搞好那人际关系那是安全的后路<br />
三百六十五天这是自然的规律<br />
万物都在轮回还是稳定最有意义<br />
生命不过七八十年心里早就明白<br />
老人不再年轻可是年轻人会老的<br />
年轻人慢慢地会老的嗯<br />
oh ye</p>
<p><object classid="clsid:6bf52a52-394a-11d3-b153-00c04f79faa6" width="300" height="100" codebase="http://activex.microsoft.com/activex/controls/mplayer/en/nsmp2inf.cab#Version=5,1,52,701"><param name="url" value="http://www.tyav.com/swf/spring.mp3" /><param name="align" value="left" /><embed type="application/x-mplayer2" width="300" height="100" src="http://www.tyav.com/swf/spring.mp3" align="left"></embed></obje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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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星星还是那颗星星</title>
		<link>http://www.xilaw.net/viewlaw/star-is-the-star.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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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9 Feb 2010 05:13:32 +0000</pubDate>
		<dc:creator>oldcheetah</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眼看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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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ttp://www.fyfz.cn/
法律博客改版了，起先刚刚收到消息的时候看到法博里议论纷纷，似乎有好多人反对改版，估计是恋旧吧？
进入新的博客，眼前一亮，进去玩味了一会儿后，兴奋的心情沉寂了，不由得想起了那首歌：“星星还是那颗星星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山也还是那座山哟，梁也还是那道梁。”
博客改版要改的是什么？难道只是界面？说实话，我没看到功能上有什么显著的进步。其实改版之初，博友们议论纷纷，期望改版的人多数是想要更新的技术，不希 望改版的人留恋的是熟悉的界面。当时我就想，可以在后台技术上做较大的更改，而保留旧版特色的模板和界面岂不就两全其美了？而如今，两者都有些许失望吧？
现今的网络，处于web2.0向web3.0发展之间，而不客气地说，改版后的法博仍旧处于web1.0和web2.0之间徘徊。
先进的群体性博客形同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具有先进的发布系统，使人们有完善的读写参予能力。
内容管理是blog的最基本功能，现在的系统也无非是实现了基本的可视化编辑，实现了分类，甚至没有实现TAGs。如今的内容的索引能力很差，搜索的后台也很不完善，都是需要改进的。
2、要有方便快捷实用的评论系统。
法博的一大特色就是博友们经常对一个人的文章做出长篇大论，旧的评论系统经常被博友们鄙视，它的不便捷、不人性化至今没有改观。
3、丰富的插件应用。
插件是目前填补系统功能不足的最有效手段，wordpress的成功，就得益于完善的插件平台，得到了广大开发者的支持。每一个博友对自己的博客都会有些 特殊的要求，总的平台满足不了他们，我们就应该用丰富的插件满足他们，比如对评论的管理、对图片的管理、对访客的管理等等方面。如今的系统，根本谈不到插 件吧？
4、网络资源的交互性。
如今的网有谁会只有一个博客？除了博客之外，还有N多的网络资源，好的系统应该在能让网友在一处对自己的所有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最起码能在一处进行互动。
5、要有足够丰富便于改动的模板。
这个可以取悦对界面要求个性的博友。
6、规范标准，实现信息服务的普适性。
不是所有人都用ie浏览器，不是所有人都用电脑浏览博客。要调整好系统的普适性，无论任何浏览器，任何设备，都要畅通且美观。
不知道技术上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不能抛弃旧的系统，只是在上面打补丁贴绷带。其是现成的多用户博客系统好多，比如wordpress mu和LifeType，如果考虑国情需要对数据库方便检索审核的话还有wordpress mu的变种lyceum。也许涉及到版权？也许涉及到其他不确定因素？网络上，很多大的网站都是用的类似的系统，只不过主页的模板个性化一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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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fyfz.cn/" target="_blank">http://www.fyfz.cn/</a></p>
<p>法律博客改版了，起先刚刚收到消息的时候看到法博里议论纷纷，似乎有好多人反对改版，估计是恋旧吧？<br />
进入新的博客，眼前一亮，进去玩味了一会儿后，兴奋的心情沉寂了，不由得想起了那首歌：“星星还是那颗星星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山也还是那座山哟，梁也还是那道梁。”<br />
博客改版要改的是什么？难道只是界面？说实话，我没看到功能上有什么显著的进步。其实改版之初，博友们议论纷纷，期望改版的人多数是想要更新的技术，不希 望改版的人留恋的是熟悉的界面。当时我就想，可以在后台技术上做较大的更改，而保留旧版特色的模板和界面岂不就两全其美了？而如今，两者都有些许失望吧？<br />
现今的网络，处于web2.0向web3.0发展之间，而不客气地说，改版后的法博仍旧处于web1.0和web2.0之间徘徊。<br />
先进的群体性博客形同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br />
1、具有先进的发布系统，使人们有完善的读写参予能力。<br />
内容管理是blog的最基本功能，现在的系统也无非是实现了基本的可视化编辑，实现了分类，甚至没有实现TAGs。如今的内容的索引能力很差，搜索的后台也很不完善，都是需要改进的。<br />
2、要有方便快捷实用的评论系统。<br />
法博的一大特色就是博友们经常对一个人的文章做出长篇大论，旧的评论系统经常被博友们鄙视，它的不便捷、不人性化至今没有改观。<br />
3、丰富的插件应用。<br />
插件是目前填补系统功能不足的最有效手段，wordpress的成功，就得益于完善的插件平台，得到了广大开发者的支持。每一个博友对自己的博客都会有些 特殊的要求，总的平台满足不了他们，我们就应该用丰富的插件满足他们，比如对评论的管理、对图片的管理、对访客的管理等等方面。如今的系统，根本谈不到插 件吧？<br />
4、网络资源的交互性。<br />
如今的网有谁会只有一个博客？除了博客之外，还有N多的网络资源，好的系统应该在能让网友在一处对自己的所有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最起码能在一处进行互动。<br />
5、要有足够丰富便于改动的模板。<br />
这个可以取悦对界面要求个性的博友。<br />
6、规范标准，实现信息服务的普适性。<br />
不是所有人都用ie浏览器，不是所有人都用电脑浏览博客。要调整好系统的普适性，无论任何浏览器，任何设备，都要畅通且美观。<br />
不知道技术上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不能抛弃旧的系统，只是在上面打补丁贴绷带。其是现成的多用户博客系统好多，比如wordpress mu和LifeType，如果考虑国情需要对数据库方便检索审核的话还有wordpress mu的变种lyceum。也许涉及到版权？也许涉及到其他不确定因素？网络上，很多大的网站都是用的类似的系统，只不过主页的模板个性化一下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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