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文襄等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鹏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于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 损失34万余元。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其起因渊源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王文襄本人原为黑龙江省信恒集团公司的老总,是90你年代投身商海,靠拆迁、建筑起家的一个亿万富翁。新闻报道:2001年12月,被害人钟益师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方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被告人王文襄为法定代表人的黑 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集团公司)。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并给付东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文襄与钟益师自此结怨。后来二人官司不断,对于省高法的判决争纷不止,后来又就执行一物业到南岗区法院继续诉讼,仍是王文襄败诉。此后两人互相举报偷税犯罪,积怨日深。再后来到2009年初,王文襄指使白鹏,白鹏又找到于毅,后二人于09年5月18日将被害人绑架杀害并焚尸。
从本案看,二人的矛盾由生意引发,起至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民事判决不满,认为被害人联合他人整他,处于出口气的原因制造了惊天血案。此案的渊源,不只是被告人对刑法的无知和藐视,乃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藐视。被告人在做生意时,就没遵守守约原则,对签订的合同是同玩物,不是认真履行,而是压根就没准备履行,他原本与被害人合同约定由被害人垫资盖楼,之后用物业支付房款,可看到楼市大涨,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撕毁合同,被告人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有对判决不服,不履行执行义务,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房地产官司,在我国太多了,其原因是什么?利益太大了,多年的不规范经营导致这个行业黑幕重重,在这个行业里,法律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权力、金钱、势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多年来,王文襄已经适应了这个规则,掌握了这个规则,当法律的判决和它所依赖的规则发生冲突时,他被激怒了。我们说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了伤害,其实它是对神圣的法律作出了伤害,其原因只是王文襄自己不懂法、视法律于无物造成的么?试问,如果王文襄初涉商海时有个规范严肃的法制环境,每一次诉讼都是公平正义的,每一次审判都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相信王文襄也会追随大潮,依照规则经商,很难走到自己为了追求所谓的“公正”而采取暴力的地步。
通过本案,执政者、执法者都应该有一定的反思。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我们经济要发展,个人、集体都避免不了要积累资本发展经济,怎样有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个真正的法制健全的经济发展环境?让经营者、消费者等所有人在法律的保护下良性可持续发展,这是每一位执政者和执法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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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
应该怎样报道法律新闻
法律新闻很能吸引大众的眼球,因而现在是媒体报道的热门,媒体最终是为了伸张正义还是追逐利益我无法判定,但我觉得媒体报道法律新闻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要保护当事人。这一点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还是办案人员,都要一视同仁。要注意报道当中的新闻用语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即使是对十分反感的受采访对象,甚至犯罪分子,都要维护其拥有的权利,不要使用不合适的或让人反感的比喻,也不能使用那些具有伤害性、侵犯性的语言 以及带有侮辱性的言词。有时一些记者在报道某件案件时,为了保护受害人,虽然没有公布本人的真实名字,但却把受害人所居住的具体地名、村寨,甚至街道、门 牌号都写得明明白白,殊不知这种报道方式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住在附近的邻居和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均通过报道了解了发生在受害人身上的事情,使其不得不直面人们赤裸裸的好奇目光及议论。对“不可饶恕”、“令人愤慨”、“难以容忍”、“让人发指”等这类表示强烈心理状态的词语同样应该避免使用,因为它们代表的是媒体将事件公开后,群众形成的一种公众情绪。这些情绪有时很可能会成为报道走入法律误区的一个驱动因素。一个负责任的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应采用客观语言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而不夹杂个人喜好和恩怨。
二是要保护案件。不要在司法机关尚未定案时就仅凭个别人的只言片语对案情任意报道,对结果肆意猜想。法律是严肃的,我们有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任何猜测和臆想都不该是出现在媒体上的,说重了是对法律的亵渎。
三是要保护法律。总有人说我国总体法律水平不高,不是法制社会,这不怨老百姓,这个东西是自上而下的,当然首先要领导者、执法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但媒体也有普及法律维护法律的义务。在报道中乱用法律名词、编造罪名、混淆罪与非罪等等都是极不应该的。
报道法律新闻,要凭事实,要客观,尽量避免主观的意识,最重要的要讲良心,不只是对社会、对大众的良心,更有对神圣法律的良心。
ignorantia juris neminem excusat 不知法律不免责
古罗马法谚有云,不知法律不免责。
作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不知法不免罪的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成文法诞生之前。
在口述法律时代,人人知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到法律落实成白纸黑字之后,人们才有了解法律的前提。现代法的法律公开原则其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民众到达法律之间的渠道有畅通无阻。法律实现了公开化透明化,那么要求普罗大众知法,同时使其上升为一种义务和责任也便顺理成章。
人人知法这个目标并非不可企及,但其实现有赖于民众和国家的共同协力,一方面普通民众有义务去不断更新对国家现行法律的认知,而国家也有道义制定颁布简约,晓畅而高质量的法律,与此同时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传统或新兴的媒体将其退而广之,以此满足民众认知法律的诉求。说到底这是种责任的共同分摊,任何一厢情愿或上下推诿均难成事。
如若不然,终有一日,不知法律可为免罪的充分而正当的借口,因为终有一日,我们都会成为彻头彻尾的无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