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很能吸引大众的眼球,因而现在是媒体报道的热门,媒体最终是为了伸张正义还是追逐利益我无法判定,但我觉得媒体报道法律新闻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要保护当事人。这一点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还是办案人员,都要一视同仁。要注意报道当中的新闻用语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即使是对十分反感的受采访对象,甚至犯罪分子,都要维护其拥有的权利,不要使用不合适的或让人反感的比喻,也不能使用那些具有伤害性、侵犯性的语言 以及带有侮辱性的言词。有时一些记者在报道某件案件时,为了保护受害人,虽然没有公布本人的真实名字,但却把受害人所居住的具体地名、村寨,甚至街道、门 牌号都写得明明白白,殊不知这种报道方式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住在附近的邻居和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均通过报道了解了发生在受害人身上的事情,使其不得不直面人们赤裸裸的好奇目光及议论。对“不可饶恕”、“令人愤慨”、“难以容忍”、“让人发指”等这类表示强烈心理状态的词语同样应该避免使用,因为它们代表的是媒体将事件公开后,群众形成的一种公众情绪。这些情绪有时很可能会成为报道走入法律误区的一个驱动因素。一个负责任的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应采用客观语言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而不夹杂个人喜好和恩怨。
二是要保护案件。不要在司法机关尚未定案时就仅凭个别人的只言片语对案情任意报道,对结果肆意猜想。法律是严肃的,我们有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任何猜测和臆想都不该是出现在媒体上的,说重了是对法律的亵渎。
三是要保护法律。总有人说我国总体法律水平不高,不是法制社会,这不怨老百姓,这个东西是自上而下的,当然首先要领导者、执法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但媒体也有普及法律维护法律的义务。在报道中乱用法律名词、编造罪名、混淆罪与非罪等等都是极不应该的。
报道法律新闻,要凭事实,要客观,尽量避免主观的意识,最重要的要讲良心,不只是对社会、对大众的良心,更有对神圣法律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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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报道法律新闻
浅谈“法”的外文翻译
法就是英文的Law, 所有法律的总称。西方人谈及法律渊源时,称Law 为广义的法律,涵盖狭义的法律或成文法 Statute Law, 和判例法 Case Law, 以及林林总总的学理 (Doctrine), 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还有惯例法Costumary Law, 以上种种为架构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至于说各基石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则取决于各个法系的偏好和历史遗留问题。欧洲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如法国法, 德国法,葡萄牙法将成文法完整系统地继承了罗马法的衣钵,将成文法置于法律渊源的首位。在奉行成文法的国度里,人们用另一个不同的字来指代成文法 比如拉丁语用Jus和lex作为法和法律的称谓,法语用“droit”和“Loi”;德语则是“Techt”和“gesetz”;在葡语里则有Direito 和 Lei。由于语汇匮乏,英文中找不到与之对应的称谓,而只能用statute 借代法令,法条,条例等等。
此外,大陆法法律体系中的droit, direito也可做权利论。通常称主观权利 (direito subjectivo) 与客观法律遥相呼应(direito objectivo)而在英语里权利一词用right 表达,词典里的注释为 “公正”、“正义”。用作形容词时的第一个注释是“合法的”(required by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