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伤害案件的处理

Categories: 法眼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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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8 Comments
Published on: 2010-01-27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是多人的情况,在我们经常接触的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中,这类案件尤其多。

  在这类案件的处理时,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责任难以确定。主要原因有这几点:1、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讲不清其伤由谁形成或某处伤由谁形成,犯罪嫌疑人相互推卸责任,拒不供认,此外再无其它证据;2、多个犯罪嫌疑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究竟是由谁致伤本人根本说不清,被害人及证人也说不清;3、双方多人殴斗,由谁致伤证供不一,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4、殴斗双方参与人多系亲友关系,往殴斗双方各执一词,被害方往往夸大事实,扩大责任范围,犯罪嫌疑人方往往串通一气订立攻守同盟;5、多个犯罪嫌疑人互相推卸或包揽责任,使证据间矛盾难以排除。6、被害人数次被打且非疑人所为,经侦查及法鉴无法认定伤害结果是何时形成的。

  以上问题的出现和侦查质量有一定关系,但也确实是诉讼的难点所在,再好的侦查也不能再现案件原貌,所以认定犯罪时对证据采信就很困难,案件的认定就易出现问题。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案件我们应更注重非言词证据,在言词证据的基础上仔细分析非言词证据,如物证、法医鉴定、影像证据等,以期通过证据链条指证犯罪。但对于真正无法查实的犯罪,我看还必须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民事赔偿还是必要的。

  多人伤害的责任大概有三种:一是叠加型,各参与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机械相加而达到伤害的程度,或者是一参与人的行为扩大了另一参与人的行为后果,而达到伤害程度的情况。二是混合型,即有证据证明某一伤害结果系多人共同所为,但又无法分清具体责任的情况。三是帮助型,就是指一人的行为为另一人的伤害行为提供了必备条件,该条件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属于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其中的客观要件,都可以按伤害的共犯定罪处罚。

8 Comments - Leave a comment
  1. 泡面 说到:

    博主啥时候出几个民生相关的案例来看看,家庭纠纷之类的。

  2. 江流 说到:

    反正前提是一定要多人

  3. 薛芒 说到:

    我觉得,如果可以确定群体的总罪行量而无法细分其中参与者各自的参与程度,应该不是疑罪从无,而是均分吧?

    不知道为什么打开你的博客,CPU占有率就特别高。

  4. joaorongqi 说到:

    在存疑的前提下 可否推定责任相等? 当然这可能有违无罪推定和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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